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是否必须公告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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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是否必须公告”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是一定要公告的。

一方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意味着房屋征收程序已经快要完成,征收决定公告没有异议,补偿安置到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对被征地拆迁人的权利有着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是被征收人知悉房屋征收事宜与征收补偿方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重要途径。

再者,对于公告事宜,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告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公告,就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或者就此进行复议或诉讼救济。

关于公告,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公告的形式应以有利于被征收人完全知晓为原则,形式不能单一,至少应以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公告,如将房屋征收决定张贴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主要道路旁的墙体上,或者宣传栏内,同时在当地普通大众能够经常看到的报纸上或者电视频道上,政府网站上等。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应该载明的内容必须有:

1、补偿安置方案

2、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像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应准确告知救济的期限。即:

房屋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像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诉讼权利和期限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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