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房屋拆迁?我们改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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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实际征拆过程中,一些地方对征地拆迁中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对被征收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相关需求置之不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稀里糊涂就被征收了,当回过神来,却发现手里都是听说东家补偿高,西家安置多,根本没有有效证据,这样的情况,也是很多被征收人面临的维权困境。

因此,当面对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等情况,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而要搞清楚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手段。

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征收时,提起行政复议几乎是维权的必经之路,如果政府部门比较明辨事理的话,将违法决定撤销,那便给被征收人节省了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行政复议没有奏效的话,我们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总而言之,行政复议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是通过复议,以法定程序向上级政府明确指出拆迁方的违法点,有理有据,能够引起上级政府对下级征地拆迁活动的关注,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通过拆迁方的答复,了解清楚拆迁方已有的证据,辩护思路,有针对性地补充我方证据,为下一步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三是如果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还可以连同上级政府一并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提升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将本应由区县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中级法院管辖,本应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高级法院管辖。

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民告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把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有偿的征收征用,征收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给予补偿安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为什么会引起行政纠纷呢?究其原因还是补偿安置不到位,不能保障老百姓原有的生活需求。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告官”就出现了。

其实老百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与政府打官司的,尤其是跟本地的政府。但是在政府给的补偿安置不到位,协商补偿价格又不能,跟谁谈都是爱理不理的,怎么办?只能把政府告上法院,坐在法庭上跟政府好好聊。

自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各级法院行政案件数量普遍增加,显然行政案件可操作性变得简单。如果你认为政府行政行为侵害了你的权利,你就可以告政府,一个行政案件法院只收取50元诉讼费,而且举证责任由政府承担。

并且,“民告官”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只要你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步:委托律师发函

在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政府的有关部门总是迟迟不出面解决问题。打相关电话总是无人接听,去办事处找他们也是没人出面处理,这个时候律师函就起到作用了。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能够碰到拆迁队暴力拆迁无人阻止,或者是供电局等部门违法断水断电的情况,这个时候一般都会给相关部门发一封《关于阻止暴力拆迁的函》或《关于阻止违法供电的函》等等,总能给予政府部门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不能肆无忌惮地违法行事。

征地拆迁案件都离不开以上这四步,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最基础的维权手段,而律师函则是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加快案件的进程,节省被征收人的时间与成本。如果各位在遭遇违法拆迁时还能够收集到足够有效的证据,那么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是什么难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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