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十九条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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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离婚时是否可以按照协议内容主张?不少朋友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首先,从第一款内容来看,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夫妻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再适用法定。第二,夫妻间协议约定的内容有限制,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及部分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含将一方婚前的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第三,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约定不行。

其次,从第二款来看,夫妻双方的约定对内有效。依法达成协议后,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在离婚时,在涉及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以处理。

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也会产生影响。如果第三人对该财产约定知情,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第三人不知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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