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具体怎么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一般需要履行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未设立或未满足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形)讨论,以履行“广泛讨论程序”,还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以履行“平等协商程序”。
以上海为例:
第一步,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部或法务部制定本公司的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后,应确定时间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保证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了广泛讨论。之后,要建立职工讨论的会议纪要,记录讨论的基本内容,并由参加讨论的员工签字并存档。
第二步,还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讨论,以履行“平等协商程序”。没有工会的,应选出职工代表,根据民主程序的要求合法公正地进行选举公示名单,待职工代表资格合法生效后再召开协商会议。在协商会议的会议纪要里,一定要记录好讨论的内容,并要求参加协商会议的工会人员或职工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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