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你和旅行社签的是什么合同 大有讲究
3·15,写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律师给你提个醒
春暖花开,草长莺飞,出游的心思又飞上了天。如今,旅游越来越是件平常事,不过,旅途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或纠纷,如果遇到问题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明天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钱报记者特别请来浙江旅游合同撰写人之一、资深律师乐淳,为大家出门旅游提个醒,给出实用性的建议,教你维权。
取消景点安排购物
旅行社还告了旅游者
乐淳律师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他曾受托参与或主持起草浙江省版《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主笔起草浙江省示范用国际邮轮旅游合同系列文本。
他告诉钱报记者,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或出国(境)旅游,在采用组团旅游的模式下,通常将多项服务内容打包在一起出售,比如将交通、住宿、餐饮、景点游玩、导游领队服务等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产品。“这一类产品往往最容易发生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进行投诉的。比如,景点缩水,餐饮或住宿不达标,等等。”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袁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旅途中,旅行社擅自减少了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3个景点,还多停靠了3个购物店。另外,旅行中,有的酒店也未按约定提供早餐。这样的旅行当然让人不爽了,所以,袁某回国后拒付余款。于是,旅行社起诉了袁某,袁某成了被告。
不过,懂得维权的袁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旅行社赔偿违约金。
“旅行社擅自取消景点,未经同意安排购物,这肯定违约了。”审理后,法院作出的判决为:旅行社少安排3个景点,构成违约;遗漏无门票的景点,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规定,每遗漏一个景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对于袁某所称的旅行社其他违约行为,法院也根据证据,进行了认定。
最终,旅行社支付了违约金6800多元,袁某也缴清了余款5300多元。
维权时要学会区分
是包价还是代办服务
旅行社有没有虚假宣传、误导?有没有强迫消费?服务有没有缩水?有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旅游者要重点关注的。
对于在线旅游消费,乐淳律师提醒主要关注: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霸王条款、捆绑销售、退票改票收费过高、订单被随意取消、欺诈等。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也要学会区分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包价旅游服务,还是单项委托项下的代办服务。这两种服务中,旅行社的责任范围是不相同的。
在包价旅游合同情况下,旅行社承担较高的合同义务,除了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以外,旅行社还有将安全须知、文明旅游规范等向旅游者告知的义务,有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还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具体、充分的特殊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单项委托合同,是旅行社仅向旅游者提供单项旅游服务,比如酒店住宿代订、机票代订、船票代订、景点门票代订、机场或车站接送等。这种情形下,旅行社的责任范围要窄很多。一旦旅行社依旅游者的指示完成了代办业务,之后旅游者遇到被违约的情形,大部分情况下应属于旅游者与这些具体单位(例如酒店、景点、航空公司等)之间的争议。
旅游者要有证据意识
也要有风险意识
要维护自己消费者的权利,证据意识很重要。乐淳律师介绍,对于旅游途中遭遇的经营者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要尽量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在人身或财产遭受侵害时,及时报警。
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较好方式。保险所需要的证明也要注意留下,比如航班延误,可以到航空公司开具航班延误证明,以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
另外还有几点,也值得旅游者从自身这个角度注意的,比如不要贪图便宜,对明显“零团费、负团费”的低价旅游产品说不。
要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体力、应变能力等有客观的清醒认识,不要贸然参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因为有些活动的危险性是与生俱来的,比如浮潜、骑马、攀岩等。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旅游者自己往往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听从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警示,在警示未解除之前,不要贸然前往高风险地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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