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提醒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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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一般而言,ICO分为三步:第一步,发起区块链项目,一般发布于各大加密货币论坛。为项目制作精美的白皮书,以吸引投资;第二步,向不特定人群发行项目代币,筹集资金,一般而言筹集的是比特币等挖矿式电子货币,再用比特币等电子货币兑换人民币;第三步,将自己发行的代币上架到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在二级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
ICO一度被认为巧妙地规避了《证券法》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内容,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ICO其实打的就是IPO的擦边球。ICO以区块链世界的IPO自居,和普通IPO销售公司股份不同,ICO销售代币,形式上更类似众筹。
以太坊的成功开启了ICO狂热发展的大幕,到了后期,诸多发起人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将以往的项目修改拼凑,再把商业计划书制作精美,就可以通过ICO筹集到一笔不菲的资金。投资人对项目本身并不关心,或者说许多投资人本身就对区块链技一窍不通,仅是盲目地追随这一拨投资热。而整个过程没有监管,存在极高的风险,也极易成为金融犯罪的滋生地。
在代币发行融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1、区块链项目专业性很强。在早期的ICO中,一般都是区块链技术爱好者参与投资,但随着ICO市场的野蛮生长和电子货币的热炒,很多外行投资人加入进来。因其技术门槛较高,外行投资人根本看不明白,后来发展到投资人根本不关心项目本身,所以曾经出现用一个没有白皮书的ICO项目融资近2亿美元的奇谈。
2、在代币预售或发行过程中,大量的资金汇集到发起人手中,而该笔资金是没有任何监管的。如果发起人跑路或将资金另作他用,投资人将会血本无归。
3、在代币上架二级交易市场之后,项目发起人很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控制代币的走向和涨跌。如此一来,双方地位根本不对等,投资人的钱就如同待宰羔羊。
鉴于以上种种风险,本次《公告》已经明确将代币发行融资(包括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公告》实施后,若仍不收手,可能涉嫌以下刑事风险:
1、集资诈骗:
如果ICO项目为虚假项目,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ICO项目真实,募集的资金也用于了项目发展,则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3、非法经营罪
公告中明文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如果仍有交易平台从事兑换业务,应属非法经营范畴。
4、非法买卖外汇罪
代币持有者通过交易平台兑换外币,非法买卖量达到20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另外,还有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传销等犯罪,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公告》发布后,与ICO相关的四大责任主体的风险提醒
9月4日《公告》发布后,各类虚拟货币出现暴跌,但近几日又出现上涨趋势。并非中央管控无用,更不是虚拟货币有何神奇之处。究其原因,在于仍有大量发行者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应对清退,而场外投资者大量低价购买代币以便在清退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些短期的集中购买行为,导致了市场上浮。但这些交易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告》的规定,违背了本次中央管控的精神。
在此郑重提醒与ICO相关的各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清退:
责任主体一:代币发行方
应当立即停止一切代币融资活动,停止一切代币兑换行为,筹措资金以应对清退工作;
责任主体二:代币交易平台
应当立即停止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责任主体三: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责任主体四:各保险公司
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上四大责任主体以及投资人,五方应严格按照《公告》的规定,做好最后的清退工作。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清退工作的详细指导方案,以避免金融市场动荡,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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