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职能介绍
一、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概述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诉讼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
民事检察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民事检察职能详解
(一)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然后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
(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的情形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形:
1.法院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
2.违法中止执行;
3.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
4.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
5.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6.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在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8.其他违法执行行为。
(四)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易发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三)存在法律或者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五)以正在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六)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七)以物抵债案件;(八)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申请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申请书须为原件,并按照检察院两份,其他当事人一人一份计算应提交的份数)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十日内补充齐全,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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