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为何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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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2011年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很多人都知道:“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在现实中,正是因为这一条否定性意见存在,很多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都有向员工集资的情况。哪个行业最突出?房地产,因为房地产回报率稳定(但慢),资金需求量极大,银行、非银行累的机构资金,通通都要,而员工动辄上万,也是一个资金的重要来源。
有的企业,最开始是采用借贷、入股的模式。但这这两种模式,都有点敏感,涉及很多问题,后来很多大型企业,就玩了个更专业的,比如房地产,通过包装,把项目收益做成理财产品,固定期限,固定收益,通过公司内部渠道比如内部app,论坛卖给员工。
这里为啥一般不会涉嫌非法集资,第一原因就是,这种内部售卖,一般没有公开宣传。比如这种理财产品,多数都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员工app宣传,员工采用个人账户登录才能看到,外人看不到。不能算作公开宣传。
第二个原因,购买者是特定的人员,即公司员工,不能面向外部人员售卖,否则,即便是内部宣传,也会涉嫌口口相传的公开宣传,面向了非特定的人员出售。
第三,这类产品的设计,已经比单纯的借贷关系成熟,借贷是保本付息的,而理财产品,是不能保本付息的,是天然的投资,需要承担风险,企业不保本付息,既避免了刑事责任,也避免了未知的兑付压力,一举两得。
当然,现实中,有不少企业,特别是房企,也是这种操作模式,但是依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啥?关键原因,就是触犯了前面三点,不仅仅是向员工售卖,还想购房的客户售卖,而且通过线下方式售卖,一旦有线下,就有可能有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保本付息,风险就可能要老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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