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点和区别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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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都是庞氏骗局,以旧付新
绝大多数情况下,集资诈骗和传销犯罪都是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入局的人,都具有庞氏骗局的特点,通过以旧付新维持运转。
不同点:
形式不同:一个是众星捧月型,一个是金字塔型
但是集资诈骗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众多,呈现一个中间向四周辐射的形状的众星捧月状,投资者直接没有层级关系集资诈骗以投资者投资的多少来敛财。
传销往往是给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形成金字塔状,一般参加者造成损失,处在塔尖或塔中的上线和先加入者往往不会有损失,传销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收敛钱财,。
量刑上也有不同:集资诈骗罪重
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对量刑较轻,最高在15年内量刑。
两罪可以同时存在:哪个重判哪个
在实务中,以传销形式进行诈骗活动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完全可能发生竞合。当利用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
典型案例比如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的于奇军、张强、余艳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虽然发展起来的人员都直接向于奇军负责,而不由发展人控制,钱款也全部交由于奇军账户,发展人不过是按人头领取收益,从表面上看下线与下线之间不具备层级关系。但无法否认的是,被告人对于加盟资历老、缴纳钱款多、发展下线多的肯定更为信赖与重视,从而成为重点关照对象。而对于加盟时间短、缴纳钱款少、发展下线少的则会持警惕与轻视态度。这无形中就形成了甚至连下线自己都不知道的隐秘层级关系。因而,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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