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只要是违法征收,即使签了补偿协议,依然可诉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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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王某在某村拥有住宅。2016年5月11日,某区政府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拟对整村区域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实施征收。后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了房屋,2016年5月22日,王某和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认购合同,认购了被告提供的10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并领取了扣除暂付房款后的剩余款项。

因王某没有见到征地文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16年7月14日分别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某村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和征地红线图,上述机关均答复某村土地尚未征收。王某认为区政府作出征求意见稿谎称某村被征收,以骗取王某与之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方式征收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遂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以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形式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山东高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史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更不能以买卖协议的方式代替法定的征地程序。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都得遵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史律师提醒

各地的征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征收都是有征地批文等相关文件的。正如本案中,区政府企图通过与王某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突破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样明显是违法的。征收补偿合同显然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

而且中国目前的房价,特别是大城市,一段时间的涨幅真是令人乍舌,倘若涨幅前被协议征收了,协议签订之后,房价大幅度上涨,违法的征地的行为无疑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只要是征地程序违法,哪怕协议已经签订,此时被征收人都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因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或者要求征收方补办征地手续并且参照现行的房价进行重新评估,重新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在原先基础上继续履行,这样才能保护那些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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