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极度濒危动物
中国大熊猫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功,现在已经不是极危动物,而是濒危动物。
从中国到世界,有一些珍贵动物已经灭绝;还有野生灭绝,比如华南虎,野外生存已经不可能,也就是说无法挽救这个物种,最终只能灭绝;极危动物濒临灭绝危险,如果不最大力度保护,很有可能灭绝。
一、世界上极度濒危的十大动物
1、华南虎:现存数量:几乎灭绝
华南虎又叫厦门虎主要以野猪、鹿、狍子等食草型动物为食,曾经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地区。它是中国十大濒危物种之一,也是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
2、爪哇犀牛
现存数量:50到60只
爪哇犀牛原本大量分布在亚洲地区,但是由于人类的大量捕杀如今只在爪哇岛的国家公园分布着50到60只。它之所以珍贵不仅是因为数量少还因为迄今为止少数存活在动物园的爪哇犀牛未曾成功繁殖过。
3、黑龙江豹
现存数量:小于70头
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东北部,朝鲜北部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其濒危的主要原因是食物不足以及被当做有害的物种捕杀。在我国这种动物基本已经绝迹。
4、小头鼠海豚
现存数量:小于100只
这种海豚分布的范围比较小,主要分布在加利福尼亚湾北部,它又极容易被渔网缠住,所以原本就不多的数量急剧减少。
5、苏门答腊犀牛
存数量:200余头
它们原本分布在印尼、马来西亚,数量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类的非法盗猎。而且人类多次从尝试过人工繁殖均已失败告终。
6、克罗斯河大猩猩
现存数量:250到300只
它们是大猩猩中最稀有的一种,之所以数量稀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栖息的热带雨林被人类焚烧后用来耕种和放牧,另一方面是因为被猎杀。
7、苏门答腊虎
现存数量:小于400只
苏门答腊虎之所以成为濒危动物大多是人为因素。一方面它们的栖息地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另一方面人类对它们大肆捕杀,将它们的皮毛、牙齿做成纪念品,骨头做成药材。
8、山地大猩猩
现存数量:约880只
山地大猩猩数量少主要在于3个因素,一是栖息地被破坏,而是遭到猎杀、三是感染疾病。但是如今它们在人类的保护下数量正呈现上升趋势。
9、西洛兰大猩猩
现存数量:具体不详,较之前减少60%
它们主要生活在非洲地区,在非洲中部、刚果民主共和国等地有所分布,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样也是因为栖息地的破坏和人类的捕杀。
10、中南大羚
现存数量:不详
它们主要分布在安南山脉的森林中,原本就稀少的数量因为非法捕猎更是几乎造成这种物种的灭绝,所以它们便成了极度十大濒危动物之一。
二、中国十大濒危物种,其中大熊猫、朱鹮、藏羚羊、金丝猴、麋鹿,因为中国大力保护,数量已经大为增加,暂时摆脱了灭绝命运。华南虎、白鱀豚、扬子鳄,尚在极度危险中。
1、大熊猫
大熊猫这一物种在地球上已经存活了800万年,同一时期的很多动物都已经灭绝,而大熊猫顽强的存活了下来,但是现如今的大熊猫的数量很少,大熊猫既是我国的国宝,同时也是濒危物种。
2、金丝猴
金丝猴大多栖息在高山和茂密的森林中,是中国特有的,而且也是极为珍贵、珍稀的物种。
3、白鳍豚
世界上的淡水豚类只有5类,我国仅白鳍豚一种。白鳍豚是世界上最濒危的物种之一,在我国的稀有程度堪比大熊猫,因此被誉为是“水中大熊猫”。
4、华南虎
华南虎是中国特有的虎亚种。它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濒危物种之一。
5、朱鹮
对于朱鹮,人们一度认为它已经灭绝,但是1981年,人们在陕西发现了朱鹮的身影,这才确定这一物种幸存下来了。经过人工繁殖,朱鹮的野生数量已经上升到1500多只,但是仍然属于我国的濒危物种。
6、褐马鸡
野生褐马鸡现有数量有只左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7、扬子鳄
扬子鳄是现存古老的、稀有的物种,它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濒危的野生动物之一。
8、黑颈鹤
黑颈鹤在我国西藏、青海、四川等地有分布,它是世界上唯一生产在高原地区的鹤,因为它颈部有2/3都是黑色,因此名为黑颈鹤。
9、藏羚羊
藏羚羊生活在我国的高原地区,近年来,由于人们的偷猎,导致它每年以将近一万只的数量快速下降。
10、麋鹿
在1900年,八国联军的捕捉导致麋鹿这一物种曾经在中国灭绝,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在欧洲有少量麋鹿幸存了下来,后来麋鹿被中国购买,使得部分麋鹿回来了自己的家乡,经过人们的呵护,麋鹿的数量才得到回升。
三、物种濒危等级
1、灭绝:如果具有确凿证据证明一个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已经绝灭。
2、野生灭绝:如果已知一个分类单元只生活在栽培、圈养条件下,或者只作为被自然化后的种群生活在远离其过去栖息地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野生绝灭。
3、极危:当一个分类单元的野生种群面临即将绝灭的几率非常高,即符合极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极危。
4、濒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标准,但是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面临绝灭的几率很高,即符合濒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濒危。
5、易危: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或濒危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其野生种群绝灭的几率较高,即符合易危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标准时,该分类单元被列为易危。
6、低危:通过评估被不符合极危、濒危或易危等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分类单元。列为低危的分类单元可以再三个亚等级,即依赖保护,接近受危和需要予关注。
7、无危:
8、数据缺乏: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料来直接、间接地根据一个分类单元的分布和种群状况来评估其绝灭的受危程度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数据缺乏。
9、未评估:如果一个分类单元未经应用本标准进行评估,则可将该分类单元列为未评估。
四、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对野生动物也有不少保护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有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从严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狩猎行为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行为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野生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未经批准并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对明知是黑麂、穿山甲、黄麂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进行非法猎捕、杀害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未经批准以营利、自用、食用等为目的购买、以出卖、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以及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运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非法收购、经营一般野生动物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开办交易场所、加工食品出售等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捕捞的野生动物而购买,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6、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未经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走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7、暴力抗拒查处行为
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森林公安、林业、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与前面所犯之罪数罪并罚。
8、使用危险方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猎捕、捕捞、杀害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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