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吗?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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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抵押财产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然而,抵押权基于担保物权属性,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不会因为抵押物的转让而受到影响。

此时,即使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也不会对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相反,物权法要求抵押财产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反而会徒增交易成本,也会导致抵押权人形成优势地位。比如,德国民法明文禁止抵押权人以意思表示限制抵押物的转让。

因此,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由抵押权追及效力予以保障,抵押物的转让是物权变动问题,不应当受到抵押权人意思表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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