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敌意收购是什么态度?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遭遇收购,对于股东来说喜忧参半。有可能改善公司治理,替换不尽职的经理层,也有可能是即将入侵的野蛮人,导致企业分崩离析。

有的收购人是想大家一起挣钱,有的收购人是来捞钱,干一票就走。

敌意收购是并购方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反对情况下,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并购。

因为涉及目标公司的股东,管理层,员工,行业发展等等问题,各国法律存在很大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反对收购权决定权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权采取反对行动。相反,董监高对公司有忠实勤勉义务,需要公平对外收购人。

虽然有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违反权益披露规定,将丧失违规增持股份表决权,但是在实践中,基于对股东权利性质的认识,即使收购人违反权益披露规则,也无法剥夺其表决权。

如此一来,法律不支持,当事人自救违法,似乎只有听天由命。

其实也不尽然,可以执行更加严格的权益披露制度,明确违规后果,结合毒丸计划,金色降落伞条款,交错董事会条款等,制定符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反收购条款。

当然,这就需要在接下来的公司法修改中,就授权资本制,双重股权结构等有所突破。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