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不及时清算的风险有多大?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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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然而,有的清算义务人法治意识薄弱,或者存在侥幸心理,怠于履行义务,以为既免去了麻烦,又节省了费用。后果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毁灭。

这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在其清算义务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后果就突破有限责任,需要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如果举证不能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只要及时清算,即使资不抵债,也可以申请破产,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可。

所以,未及时清算的后果就在于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方式,及时清算承担有限责任,未及时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中小股东,大股东就是不清算,有没有解决办法呢?

保存证据,以防不测。

一是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履行清算义务;

二是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更未担任董监高,更没有派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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