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格权的法律困境?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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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着,他不单是这个或那个意志随便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

在现代私法上,人格??两层含义,一是人的主体资格,二是人的尊严。人格权虽然也是一种权利,但是和物权,债权,亲属权等不同。

一是人格权是主体对主体的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合同,都有独立于自身之外的权利客体,但是人格权是专属于某人的权利,直接关系到特定人的尊严。

二是人格权不得处分,即使处分也不发生效力。比如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谁都可以自愿设立婚姻关系,终结婚姻关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人格权不能处分,也不能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因此,有学者因为人格权可能导致自杀权合法化,反对人格权的概念。比如,在德国法院,长期否认一般人格权,认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格权才值得保护。直到1954年才首次承认。我国法院适用一般人格权的案例也比较少,比如有人曾经以祭奠权为由起诉,但是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所以,以权利救济思路解释人格权保护问题其实容易陷入自我指涉,从这个角度说,人格权可能不在民法权利体系中。

当然,由于民法典草案已经专编规定了人格权,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内限缩解释,避免陷入人格权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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