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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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证券法 第90条,新构建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多数股东都不会到场,即使是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也只需要出席会议股东表决即可。这样就可能导致所有权被经营权架空的情况。
新法规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得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券商等,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这就涉及到如何获取股东名单,哪些提案可以列入投票征集材料,征集产生的费用谁来负担,能否采用有偿方式,产生损害谁来赔偿等。
第90条部分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有义务给行使征集权的股东提供名单,二是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三是违反征集导致损失应当赔偿。
但是如何确定哪些提案可以列入征集文件,上市公司不配合如何维权,费用的承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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