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新证券法 第90条,新构建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多数股东都不会到场,即使是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也只需要出席会议股东表决即可。这样就可能导致所有权被经营权架空的情况。

新法规定,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得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券商等,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这就涉及到如何获取股东名单,哪些提案可以列入投票征集材料,征集产生的费用谁来负担,能否采用有偿方式,产生损害谁来赔偿等。

第90条部分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有义务给行使征集权的股东提供名单,二是禁止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三是违反征集导致损失应当赔偿。

但是如何确定哪些提案可以列入征集文件,上市公司不配合如何维权,费用的承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