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押金、订金、保证金和违约金,“五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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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2.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3.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4.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5.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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