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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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案时,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的同时,会向其制发《不立案决定书》或者《立案决定书》副本。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撤案监督时,需要提供上述文书,用以证明确实存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不撤案的事实。另外,控告/举报人还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线索等。立案/撤案监督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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