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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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提供担保。
其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当事人的损失部分。该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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