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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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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