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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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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