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刀捅死人一般不会判死刑,100刀必死无疑!
知乎提问:1刀捅死人和100刀捅死人判刑是一样的吗?
单纯对刑法感兴趣,没有恶意。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就是不知道情节严重怎么定义,是按杀人数量算,还是按犯罪暴力程度算,例如殴打、虐待或残忍手段致死。所以就有了1刀和100刀的疑惑。
答:死与不死的区别
判处死刑的固定用语,一般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1刀痛死人或者100刀捅死人,如果都是故意杀人罪,那么犯罪性质都是特别严重。
但是,1刀痛死人,一般不属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也不属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也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不是那么大,因此,一刀捅死人,很有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但是,100刀捅死人,就属于“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死无疑!
我代理过四起一刀捅死人的案件,一个死缓(因为曾经故意伤害被判十五年,属于累犯),两个无期,一个十五年。
所以说,一刀捅死人一般不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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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怎么限制死刑的?
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是如何限制死刑的?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故意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6.死缓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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