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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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向被告索要8万元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该赠与没有附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且该赠与行为已经成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说法: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根据双方的陈述,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原告汪某未能证实与被告金某达成借款的合意,且在向金某转账案涉款项后,金某向汪某亦有多笔转账,所以汪某认为金某借款不还的依据亦不足。”提醒: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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