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聘有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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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谭大伯于1952年12月27日出生,系重庆某砖厂员工,2012年12月27日,谭大伯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公司工作。2016年1月,因谭大伯身体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谭大伯。2016年4月14日,谭大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同日,仲裁委以谭大伯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谭大伯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谭大伯出生于1952年12月27日,其在2012年12月26日年满60周岁,根据前述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27日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谭大伯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大伯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谭大伯已于2012年12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已经终止,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工作,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本案谭大伯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驳回谭大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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