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属于属于公共场所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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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属于属于公共场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抗诉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办理这个案件,不仅纠正了个案,而且促进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规范性文件中女生宿舍不是公共场所的规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如果认定是在公共场所猥亵,就可以在五年以上判刑。女生宿舍是不是追诉犯罪中的公共场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抗诉认为应该认定女生宿舍为公共场所,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

案例索引: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

裁判要旨: 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相关《刑法》条文关于“公共场所”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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