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与《百道判》 妻子家暴丈夫案
判即判词,类似于今天的裁判文书,是盛唐法律遗产的重要内容。唐代对官员的法律素养要求很高,判词写作是官员的基本行政素质。吏部铨选即选拔官员时,以身言书判四项能力为主要测试内容,其中“判”就是判词写作,以文辞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为基本要求。铨选时先试书判,再察身言,判文内容“文理优长”方为合格,通过后才能进入身言的考察环节。
唐代判词的范围较广,除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外,还有文人学士自我欣赏制作的判词,官员参加吏部铨选应试时拟作的判词,以及候选人为准备考试而练习拟作的判词。唐代判词有两部专集传世,著名诗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古代君权、父权、夫权至上,男性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可在《百道判》中,却出现一起妻子殴打丈夫的家暴案。
一天,不知因为何故,甲被妻子打得连声哀嚎就是不敢反击。邻居都看不下去了,怕出人命,“邻人告其违法”,就赶紧去报官。衙役赶到后,把甲妻抓到县衙。“县断徒三年”,县府判其三年徒刑。妻诉云:“非夫告,不伏”,甲妻不服,说我丈夫都没上告,民妇无罪。
白居易在判词中先讲了一番夫妻和顺家庭和睦的道理,“礼贵妻柔,则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丽刑”,作为妻子,应该以柔顺为美。继而又分析甲妻突然对丈夫大打出手,应该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很有可能是丈夫犯下大错,激怒了她。但不管事情的真相是什么,那是人家两口子的家务事,县府管不着。
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妻子殴打丈夫,要判处一年徒刑;如果打成重伤,则要加重到徒刑三年。唐代普法教育应该是深入人心的,甲妻注意到了这条法律的司法解释,“须夫告,乃坐”,只有在丈夫主动告发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进行断罪。“招讼于邻,诚愧声闻于外;断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虽昧家肥,难从县见”,既然丈夫没有报官告发妻子,那就不能定甲妻的罪。
白居易的这道判词,尽管依律驳回了县府的原判,但字里行间无一不以家庭关系和谐为落脚点。无论是妻殴夫,还是夫殴妻,家暴都是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法律只能制裁有告发的家暴、无法干预隐忍不发的家暴情况下,官府也只能以礼治的形式介入家庭生活,以填补法律的缺位。
白居易以诗歌闻名于世,在文学上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意识。《百道判》其实也一样,从这些为备考而作的判词中,我们可以一观唐代司法运作尤其是裁判文书写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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