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之吸收原则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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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因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生命对于一个人只有一次,既然已经执行了死刑,其他刑罚如徒刑、拘役、管制等就不可能再执行。如果在其他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死刑,又有悖于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打击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根据第69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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