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口罩被刑拘案例解析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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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虽小、事关重大。

疫情来袭,人性善与恶,“照妖镜”中显露无疑:有人选择逆行,舍身救人;有人彻夜不眠,奋战一线;但有人却唯恐不乱,趁机谋财…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1月28日,北京市场管理通报一起药店哄抬N95口罩价格处罚案件,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拟向该药店作出300万元的行政处罚。23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以每盒850元的价格销售的N95口罩(10只/盒)。

法条链接:《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1月27日以来,上海警方连续破获了9起制售假劣防疫物资的案件。在查获的口罩中,有的薄如棉纱,一扯就破,有的成本仅0.1元,却以每枚2元的价格销售……这些假劣口罩犯罪嫌疑人自己都嫌弃。目前,2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条链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三】近日,湖北仙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伙同内江籍女子刘某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并销售“三无”口罩,在进入内江辖区时,经群众积极举报被警方当场挡获,并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依法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四】假如疫情期间,有人涉嫌销售伪劣医用口罩,致使医务人员等多人感染病毒。笔者认为:行为人明知伪劣口罩不具有标准口罩具有的功能且将其大量出售,致使多名医务人员感染病毒,危害不特定的多数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办案机关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微评】刑事犯罪要求客观违法与主观有责相结合。任何离开案件事实谈定性,无疑是“耍流氓”。关键时期,比疫情更可怕的是人心。生而为人,请务必良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无底线敛财、吃人血馒头。紧要关头,谁想发国难财,国家必定让你难发财。虽然法律无力劝人向善,但至少可以对严重背离社会道德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打击、处理。疫情面前,但愿每个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给国家添乱、惹麻烦、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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