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按照协议限期支付费用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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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于是协议离婚。离婚后,经协商女方“赔偿”男方因建房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承诺一定时间内全部赔完,后女方反悔,还要求从“赔偿款“中抵扣女方父母帮忙带娃的费用。女方的要求合理吗?法律是否会支持?

夫妻协议离婚
女方承诺赔偿却变卦

原告龚某某(男,46岁)、被告张某某(女,42岁)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离婚。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男女双方婚后在女方父母老宅基地修建房屋一栋,经双方协商,男方自愿放弃自己所应分得的份额,女方向男方支付伍万元整补偿金,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在离婚协议签订的前一日,即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6年内赔偿龚某某5万元整,赔偿后收回此欠条,赔偿人:张某某”。依据离婚协议及此欠条,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付原告5万元。

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分文未付,于是原告龚某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各种理由搪塞
竟要求抵扣带娃费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及辩解意见。

被告张某某辩称,当初承诺给原告5万元,两人之间没有任何证据。当时说的小孩出生让其父母带,给父母带娃娃的费用,于是主张扣减该费用。原、被告婚后在女方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原告要赔偿占用宅基地的费用。由于自己条件有限,该给的费用会想办法给,但应当扣除其父母帮带小孩的钱和占用宅基地的钱。

法院依法判决
必须按照协议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龚某某补偿5万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且,被告向原告龚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了付款期限,故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5万元的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万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5万元时止)的主张,本案中,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法院考虑逾期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该笔欠款的利息应当从支付欠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欠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扣除其父母帮助带小孩的费用和占用宅基地费用,因被告未举出相应费用的证据,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也不予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龚某某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李金明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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