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济补偿金没有拿到,反而被老板告?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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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同学就读一技术型高校,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后被知名企业相中,毕业后顺利到岗入职并担任技术人员岗位,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勉勤奋,但由于家庭原因需要离职,谁知道在处理完家事后再入职新单位时,却收到了前单位法务部门的问候和威胁----以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小明同学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何为竞业限制?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另外,还有强制力更大的竞业禁止,但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这种禁止有可能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劳动者的生活和物质利益,所以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赔钱!
绝大多数人都享有选择新“东家”再就业的权利,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重新就业的时候,大多要受到前任“东家”保密条款的竞业限制。但是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顾问》点评:

其实,这些情况都是很常见很普遍,存在于每个公司和劳动者中;对于小明这样的广大劳动者(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来说,竞业限制无疑于损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侵犯劳动权利;对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员工服务竞争对手并出卖相关的商业秘密这一做法是无可厚非,同时,相对于企业,劳动者势单力薄,如果企业出现矫枉过正的做法和限制、禁止等会对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我顾问》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哪一方,在签约时,一定要看清楚劳动合同的细节条款,以免一方制造陷阱或利用漏洞达到不法利益,要学会防范于未然和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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