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收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毫无责任?
随着明星的号召力越来越强,许多商家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最常用的方法便是借用明星的影响力代言自己的商品。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老戏骨”、“小鲜肉”、“网红”争相成为代言市场的宠儿。但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明星推荐不见得就货如其人。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应该擦亮双眼,避免一不留神就掉进了虚假广告的陷阱。
案例:
张花花是一个追星狂人,为了支持自己的偶像,只要是偶像代言的产品她都必买。适逢新晋“男神”刘某某代言某化妆产品,并以“天然无刺激,刘某某都在使用的放心产品”作为宣传口号,张花花认为偶像也使用必定是有保障的,于是一口气买了近万元化妆品。后来曝光偶像使用的都是其他的高端品牌,从不用该代言产品。该代言产品后被检测出工业含量过多,使用后易造成皮肤严重损伤。张花花没想到竟被偶像糊弄,花钱买伤心。
张花花的情况确实存在盲目追星的主观原因,但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该事件更应考究商家和明星虚假代言应当受到的社会评价和法律责罚。
当年著名影星邓婕代言“三鹿奶粉”,邓婕广告词中强调“专业生产,品质保证”。上万名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奶粉中存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王宝强代言的河南绿业电脑学校涉嫌欺诈,王宝强还曾到校宣传,为学校招生。结果200多名学生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和当时许诺的1500元就业补助金。
韩国人气人气天后全智贤代言薯片在广告词中明确指出无反式脂肪酸,吃了这个薯片反而可以瘦身。
小S代言的佳洁士广告,广告词是“只需一天牙就真的白了”。最终被行政部门罚款603万。
这些虚假广告,先后被调查处分,相关生产商被追责,但是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却往往可以以自身也是被骗或是无法了解产品免受处罚。收着巨额的代言费,对产品三不知就打保票?面对明显不符实际的代言词也可以睁眼说瞎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亦规定了相关不可代言的领域,以及不可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就推荐、证明商品质量。
由此可见,明星代言不能信口开河,不计后果。案例中的刘某某如果连产品都没有使用就代言,或是明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视而不见,完全有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追责!作为普通的消费大众理性消费固然重要,但是要求普罗大众都练就火眼金睛,或是凡事疑神疑鬼,都并不是最好的办法。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更应要求生产商良心制造,代言人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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