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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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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