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师提醒:出借款项,尽量不要用微信“转账”功能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借钱给一个朋友6000元,有转账的记录,借完就被他拉黑了,只知道对方是湖南人在莆田打工。现在找不到人了,我应该怎么办?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解答:
你好,针对你这种情况,本律师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你提出的问题:
一、若你的朋友涉嫌诈骗犯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你朋友的刑事责任。
如果你的朋友当初向你借款时,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向你“借款”,在借到6000元后,就将你拉黑,突然“人间蒸发”,企图非法占有该6000元,那么你的朋友就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你可以向犯罪地公安机关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你朋友的刑事责任。
二、若本案仅系经济纠纷,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若你的朋友没有涉嫌诈骗犯罪,本律师建议你先固定证据,将你朋友向你借款的聊天记录截图保存,最好通过公证处公证固定证据;或将你和对方的语音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作为证据。此外,你还要将相关的转帐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你朋友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你首先要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还要注意诉讼风险:对方账户是否其本人实名或持有?若并非其本人实名或持有,无法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则本案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至于转账金额的来源一般有两类,要针对不同的来源提供相应的证据:一是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所以,必须要有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因此,本律师建议,你以后若出借款项给他人,要尽可能地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这样的交易相对比较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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