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要求从日韩入境者酒店隔离14天 费用谁来出?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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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新闻,大家悬着的心终于可以缓缓了。从目前情况来看,日韩也属于疫情重度区域,肯定是不能简单测个体温做个登记就完了的,实施集中隔离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这里面有个问题:在酒店隔离的费用谁来出?

《传染病防治办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从这些规定来看,将集中隔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是有法律依据的,只不过具体的指向性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导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我认为总体来考虑,这个费用应当主要由政府承担,并视情况来确定被隔离者是否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和金额。

疫情期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强制集中隔离,是防控传染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必要举措,也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关人员是有义务配合的。

但如果因为集中隔离产生费用,甚至是高额的费用,这会导致增加被隔离者的负担,使被隔离者产生逆反情绪,容易有不服从管理、想办法规避集中隔离等风险,这在客观上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如果因此发生感染或者造成其他损失,还可能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疫情当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除了依法依规,还需要考虑被隔离者的接受配合程度。如果对隔离费用“一刀切”全部由个人买单,是不人性化的体现。

依法征用酒店等相关场所作为指定集中隔离点时,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被征用酒店补偿,而不能把这个费用转嫁到被征用方和被隔离者个人身上。

当然,考虑政府财政能力和集中隔离的实际情况,也可以获得被隔离者理解支持,探索被隔离者适当承担必要的小额费用,或者给予被征用隔离场所相关补贴、服务企业政策等。

此外,还存在一些应当强制隔离而不服从管理得情况,这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就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建议,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不服从强制隔离管理的人员,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罚,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对这部分人员的隔离费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定由个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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