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杀女童凶手被收容三年:收容教养制度亟待完善
关于收容教养,在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不过,法律只明确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收容教养到底怎么执行,现实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司法部于1999年颁布了《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关于收容教养的期限,目前只有1982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1997年公安部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还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并且还规定,如果在收容教养期间又犯罪的,最后实际执行期限合并不能超过4年。
此外,关于收容教养人员的关押问题,司法部曾规定,收容教养人员要与少年犯分别关押,由劳教所负责管理,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仍有部分收容教养人员与少年犯关押在一起。
收容教养制度的期限规定,如果从1982年算,到现在都过去近40年了,但是规定本身并没有实质性改善,而现实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再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真的有必要对收容教养做出改变和完善了,去填补这一巨大的法律和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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