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被拆迁人就强拆房屋怎样维权?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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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纠纷中,经常会发生拆迁补偿没谈拢,也未收到任何通知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被拆迁人甚至不知道是什么部门强拆了自己的房子。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违背了上述程序要求,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强拆导致的损失赔偿,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被拆迁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拆迁人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拆迁人不利的认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但拆迁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三、夜间强拆违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房屋遇到强拆时,我们万不可盲目与强拆方起冲突,当然也不能消极应对,若能找到强拆行为的“违法点”,则能大大提高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谈判中的筹码。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在被拆迁时的权益,不要以暴制暴,违法强拆肯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收集证据并马上启动法律程序才是挽回损失、维护权益的正确方法,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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