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参与拆迁的执法部门在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房屋拆迁事关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就会有矛盾。参与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征地拆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执法机关并没有完全遵守国家法律,违法拆迁、强拆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这就引起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强制拆迁,导致了许多恶性案件的出现,有些群众甚至采用自残的手段与拆迁者对抗,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1. 征地拆迁中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拆迁中,有的地方完全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连征收公告的主体都搞错,误导了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对被拆迁人补偿不到位,还多占了被拆迁人的土地和房子,拆迁方随意来主导拆迁事宜,被拆迁人往往没有话语权,谈判和协商的形式基本上都是拆迁方自己做主,被拆迁人显的非常被动。
2.拆迁中的腐败行为。
个别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存在,作出超出法律规定的事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例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3.暴力拆迁。
在实际拆迁案件中,拆迁主体往往把强制拆迁的权力扩大化,在征地拆迁中对不服从的群众实施暴力。当群众不服从时,有些地方就会采取恐吓、威胁、暴力袭击、突击拆迁、停水停电等方式对不愿拆迁的被拆迁人采取暴力手段,这些现象在各地的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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