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要准备5类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楹庭认为申请人为公民:(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2、申请人为单位:(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二、申请行政复议要注意4个重要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楹庭建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本法第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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