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单位与个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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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就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其他协议。双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形成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受民事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需注意的是,判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如果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便签订了合作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中特别需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的制度不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违反了也没关系),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想不来就不来,想不做就不做),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劳动(劳动者可以进行自由安排,自主决定是否接单),那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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