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还是要慎重,隐匿在协议上的6个陷阱
拆迁推动着社会的整体发展,但更关系着个体的自身权益,涉及到一家老小拆迁以后的生活,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尤其是这个签字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由于拆迁非常的复杂,又特别的具有诱惑力,被征收人往往在不知其威力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协议。在不懂法或是不知道拆迁政策的时候,被拆迁人还是要慎重,隐匿在协议上的6个陷阱,拆迁户一旦不注意,补偿利益将严重受损。
一、口头许诺诱签“空白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如许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远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诚恳。如果拆迁方在空白协议上写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条款,被征收人又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口头承诺,就会处于任人宰割的局面。
二、早签奖励诱导
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征收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重要部分,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很多被征收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就争相签订协议了。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高额的征收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征收方将本应合理给予的奖励金数额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补偿金还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除,而补偿协议本身又并不合理,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应提供的。在实际给予时,这些高额的奖励或许并不是征收方额外给被征收方的,而是从其本应得到的补偿款中克扣出来的。从最终结果来看,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重大维权基础。
三、签约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征收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我们从签定方的签章来进行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合法的签约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合法的签约主体。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被征收人可以拒签协议。
四、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现实中,一些征收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故意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在拟定协议时故意将违约责任条款说得特别模糊。如果拆迁方违约,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拆迁方就会“踢皮球”。纯货币补偿一般当时就能拿钱,风险不大,但产权置换一般有搬迁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却没有按时交房时,延长的过渡期应当约定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相应的惩罚。以保障在拆迁方没有按时兑现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五、关于补偿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
很多的补偿协议都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好的,内容未必会倾向于被征收方,所以否有玩文字游戏,是否存在说的模糊不清的情况,定要仔细审查。例如在说到补偿金额时,既不明确具体数字,也不明确计算方法,只说“合理补偿”、“公平补偿”之类的话,这是属于极度模糊的表达。遇到这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绝不能直接签字,应和征收方进一步协商,修改协议内容。此外,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也要注意书写格式规范,尤其是涉及到数字、年月的填写时,合同一定要明确具体,以防对方事后私自篡改。
六、协议签订后不留原件
如果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一来无法保证征收方不擅自篡改协议,毕竟大部分被征收人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签订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存在漏洞,将原件都给征收方,就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二来若将来发生纠纷诉诸法庭,被拆迁人没有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是十分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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