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就是公益征收?
2005年,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
(1)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
(2)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4)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5)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多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
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
土地储备中心向该市建设局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可以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的房屋拆许可证合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其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职能是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不能成为承担公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拆迁条例时代,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人资格就备受争议,职能错位和模糊化成为地方土地财政疯狂扩张的一大根源。本案中的土地储备中心并无拆迁人资格。
土地储备问题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很大关系。土地储备不是具体的公益建设活动,不属于《条例》第8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因此,“土地储备”不得作为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理由。土地储备中心也不是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提出房屋征收方案,其职能应准确定位于收购储备。
“公益征收”条款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最大亮点,其具体化的列举有利于在“源头”上限制假借以公益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政府行为。“公共利益”就像法律中的许多其他概念一样,尽管无法作出最为精确的界定,但这是法律生活本身的局限,在制度安排上还是可以通过经验性的列举和程序化的控制来加以落实的。
相关法律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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