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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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实质为合作合同解除后的利益清算纠纷,故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的时间应为合同解除之日。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宏发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律师通知函》。对于该函何时到达方明通,各方均未提供证据。但方明通主张其于2010年9月2日就该律师函进行了回函,故至迟于2010年9月2日,该解除合同的《律师通知函》已到达方明通。由上,以2010年9月2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并以此起算宏发公司应支付方明通投资增值收益的利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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