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因“不可抗力”而酌减违约金或租金案例
1、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杰公司”)与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
案情简介:2002年12月19日,兴杰公司、教育公司就开封市预备役136师军官经济适用房1楼签订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于2003年12月27日前交付使用,逾期按总价的日万分之二进行罚款。合同签订后,直到2005年8月5日才完成竣工验收,为此兴杰公司将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元。
裁判文书摘录:“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源公司”)与姜玉阁辽源市升华宾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吉04民终441号】。
案情简介:2000年4月1日,巨源公司与姜玉阁签订《升华宾馆经营承包合同》,将升华宾馆主楼及附属院落建筑(发包给姜玉阁承包经营。巨源公司以欠付租金为由将姜玉阁诉至法院,姜玉阁提出反诉主张减免“非典”期间承包费。
裁判文书摘录:“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
3、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汽贸公司”)、连万生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桂林市广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受让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案情简介:2001年7月26日,桂林市广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生公司”)与汽贸公司签订《航空大厦财产租赁合同》和《航空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将航空大楼租赁给汽贸公司用于酒店经营。“非典”疫情发生后,汽贸公司向航空公司相关部门申请歇业,此后一直停业。后双方拟解除租赁合同,但在租金减免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裁判文书摘录:“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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