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满足上述前置要件后,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上述公告内容就回答了被征收人两个大问题,即拆迁如何补偿和不满意怎么办,事实上法律充分地赋予并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被征收人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才能做到不被侵害以及受害后及时维权。
2、房屋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接下来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评估主要有几点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需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的要求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
3、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协议中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4、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司法强拆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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