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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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建设用途申请。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审查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国家供地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意改变;否则,不得同意改变。
(3)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等,并按规定补缴有关费用。
(4)按新批准用途的批准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按新批准的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市人民政府做商业房建项目,没有省、市的正式批文能不能征国有土地,算不算违法。市政府做大型商业房建项目没有省市的正式批文能不能征国有土地,算不算违法。
土地开发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合理分配土地的。换言之,也就是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市政府是有权进行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然后在根据地块的类型,是住宅用地,还是商业用地,来进行开发的。可以到当地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查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作为上级市人民政府应该负有监管责任,为什么不监管到位?给公民造成了14年无家可归的严重者损失,所以市人民政府负有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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