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理由有这么几项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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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现了原审法院在审判中未掌握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存在偏差。我们这里的所说的“新的证据”,指的就是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值得注意一点啊,就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但是呢,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不能启动向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也就是说,原审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或者因被排除而不能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不应作为有罪判决却作出了有罪判决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况。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里的审判人员既包括原审合议庭成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的庭长,副庭长及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点,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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