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文和会议纪要需要盖印章?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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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款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一、哪些公文没有发文机关署名?会议纪要应署发文机关名称?
二、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公文,但不是普发性的公文,是否加盖印章?
据2012年4月16日发布、7月1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属于公司内部的例行会议,会议纪要无需盖章的。
属于公司和客户就某些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开会,会议确有重要共识,这种会议纪要如果需要提供给对方作为备忘录,那是需要盖章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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