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不可逾越法定程序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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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注重程序,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的异议权,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将会承担重大不利后果。以下这个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方谈不拢。拆迁办祭出“强拆”手段,将孟先生的房屋夷为平地,后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较量,当庭审进行到关键阶段,拆迁部门在庭审上出具了孟先生的房屋不是商业用房的证据,李先生拿着自己手里的房产证,看着证书上用途一栏填写的是商业用房,一下子陷入了迷惑的状态。
李先生在起诉该房屋被强拆及赔偿的诉讼中得知房屋性质已被变更,李先生感到困惑的地方。拆迁部门为了压低补偿,一方面跟孟先生谈补偿,谈不拢就采取强拆的手段,另一方面,悄悄变更房屋性质,从商业用房变更为居住用房,补偿标准一下子降低了。

面对这样的行为,李先生断然选择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又新提起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8年11月23日萧县某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撤销诉讼的庭审上,被告主张,对方提起诉讼的时效已经经过,自己更正房屋用途的行为是对以往的错误登记行为的纠错,程序合法,适法正确。被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都标注为“住宅”而非商用,只是房产证上登记有误,以此证明李先生房产证上的标注系工作失误造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该条赋予了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权力。

面对行政机关的被法律授权的行为,如何赢下这一场官司,就是一件极为棘手的事情了。

认真梳理案件脉络后,发现对方在变更登记的程序中存在重大违法。孟先生第一次知道自己的房屋变更时间是在2019年9月27日(变更事实是在2018年11月23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并没有恰当履行告知义务,实际上剥夺了李先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此,行政机关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由于当时政府并网需要,所以网站关闭,上不了网。这样的辩解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反倒恰恰证明其未履行依法公告的义务。最终,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了该变更登记的违法行政行为。

在行政案件,建议就是劝告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留意政府公文,留意对方是否将相关行政决定送达。因为程序是规范行政权的“护栏”,是保护普通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盾牌。在该案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因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而败诉;但反过来也能说明,老百姓没有注意起诉期等等这些程序时效,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也会承担败诉不利后果。这就是程序正义,就像天平的支架,不偏不倚地撑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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