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单方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作出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单方征收、征用行为,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评估应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容积率为准,涉案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六通一平”,土地估价报告明显失实,不能采信。按全部土地进行赔偿。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作出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单方征收、征用行为,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龙岗区政府在未依法履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其职能部门进行绿化、修路侵犯银隆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占用公司涉案国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后国土分局按照区信访联席会议及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对公司国有土地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该报告中明确,区政府要统一规划,由国土分局通知公司停止施工,该项目用地被区政府相关部门绿化,又占用部分土地,造成该项目无法进行。故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收回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公司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进行修路、绿化,且至今未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由区政府承担。
因本案公司的诉请为确认强行占用其国有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故一审法院以国土分局未尽到管理及监督职责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改判确认区政府占用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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