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后果是什么?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后果
1、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是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无须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3)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法定性,即法律责任的产生,基于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2、在我国已有的无效、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这几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考虑确定补正、转换等责任形式。实践方面:其一,在对国内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都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设想。结合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的现状,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完善:(1)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因素、相对人信赖保护因素、公共利益因素等;(2)应当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确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形式;(3)区分不同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二,为适应WTO规则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不规则运行所造成的不公正和混乱局面,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的地方,但是一旦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有着违法的情况产生,自然就到导致整个流程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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